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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0-/2022-0927001 信息分类: 食品药品抽检
发文日期: 2022-09-27
发布机构: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信息公示(2022-05)
号: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信息公示(2022-05)

发表时间: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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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样品名称 被抽样单位名称 抽样单编号 不合格项目 风险控制措施采取情况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日期
1 鸡油菌 楚雄高新区苏*蔬菜摊 NCP53230122050035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自查,建立完善的购销记录制度,杜绝购进违规使用农残超标的蔬菜。 造成不合格产品的原因为未建立规范的购销记录及查验制度,该店已经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楚市市监处罚[2022]45号 苏* 2022.9.16
2 米酒 楚雄市鹿城杨**食品店 DC22191150019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现场封存了剩余的不合格米酒,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自查,建立完善的购销记录制度,杜绝购进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装白酒。 造成不合格产品的原因为未建立规范的购销记录及查验制度,该店已经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及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米酒15升,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楚市市监处罚[2022]33号 杨** 2022.7.15
3 玉米酒、米酒 楚雄市鹿城郑**食品店 DC22191150026、DC22191150028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现场封存了剩余的不合格米酒,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自查,建立完善的购销记录制度,杜绝购进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装白酒。 造成不合格产品的原因为未建立规范的购销记录及查验制度,该店已经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及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玉米酒50、米酒20公斤,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楚市市监处罚[2022]37号 郑** 2022.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