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样品名称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抽样单编号 | 不合格项目 | 风险控制措施采取情况 |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日期 |
1 | 鸡油菌 | 楚雄高新区苏*蔬菜摊 | NCP53230122050035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自查,建立完善的购销记录制度,杜绝购进违规使用农残超标的蔬菜。 | 造成不合格产品的原因为未建立规范的购销记录及查验制度,该店已经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楚市市监处罚[2022]45号 | 苏* | 2022.9.16 |
2 | 米酒 | 楚雄市鹿城杨**食品店 | DC22191150019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现场封存了剩余的不合格米酒,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自查,建立完善的购销记录制度,杜绝购进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装白酒。 | 造成不合格产品的原因为未建立规范的购销记录及查验制度,该店已经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及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米酒15升,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楚市市监处罚[2022]33号 | 杨** | 2022.7.15 |
3 | 玉米酒、米酒 | 楚雄市鹿城郑**食品店 | DC22191150026、DC22191150028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现场封存了剩余的不合格米酒,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自查,建立完善的购销记录制度,杜绝购进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装白酒。 | 造成不合格产品的原因为未建立规范的购销记录及查验制度,该店已经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及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玉米酒50、米酒20公斤,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楚市市监处罚[2022]37号 | 郑** | 2022.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