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企业名称
|
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6”一般坍塌事故案
|
||
执法人员
|
胡晓平、李洪成
|
结案时间
|
2025年6月25日
|
执法部门
|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
||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
(楚市)应急立〔2025〕4号、(楚市)应急告〔2025〕4-1号
(楚市)应急听告〔2025〕4-1号、(楚市)应急告〔2025〕4-2号
(楚市)应急罚〔2025〕4-1号、(楚市)应急罚〔2025〕4-2号
(楚市)应急结〔2025〕4号
|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6日20时30分许,由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中国楚雄·国际运动健康城建设项目4#楼基坑边坡西侧发生坍塌,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的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77万余元。4月7日楚雄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2024年6月3日《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楚雄鹿城中国楚雄·国际运动健康城“4·6”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楚市政复〔2024〕21号)准予结案。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隐患排查整治不严不实,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
处罚依据及结果
|
王某,系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生产经理,存在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按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对事故点土质安全风险辨识不足,督促落实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王某作出处人民币2812.5元<大写:贰仟捌佰壹拾贰元伍角>(调查核定2023年年收入11250元的25%)罚款的行政处罚;涂某,系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存在未严格贯彻执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对施工工地开展风险隐患自检自查工作不严不实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处人民币7200元<大写:柒仟贰佰元>(调查核定2023年年收入36000元的20%)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