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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9-/2023-1114002 信息分类: 事故通报
发文日期: 2023-09-28
发布机构: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3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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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3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

发表时间: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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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楚雄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楚雄市3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楚雄市宁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件:2022年11月12日22时24分,楚雄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电话举报,在楚雄市某安置小区发现有人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接到举报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举报现场,在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协助配合下,当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共计2109件。

查处理由及结果:2022年11月16日楚雄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楚雄市公安局送达案件移送书等相关书证材料。2022年11月17日楚雄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受理(受案登记表:楚市公(治)受案字〔2022〕37号,11月18日楚雄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宁某某涉嫌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楚雄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楚市公(治)立字〔2022〕18号)。2022年12月19日楚雄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将宁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移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楚雄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楚市公(治)诉字〔2022〕5号)。2023年1月13日楚雄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宁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宁某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共计2109件,依法予以没收。该案件楚雄市人民法院形成了《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云2301刑初5号]。

典型意义:2021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案例二

楚雄市某某超市违反经营许可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件:2023年1月27日,有人举报楚雄市某某超市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售卖烟花爆竹,市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3人于1月29日到该超市进行检查,没有发现售卖烟花爆竹行为,对当事人陈某某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告知不能无证储存经营烟花爆竹。1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超市检查时,发现楚雄市某某超市仓库内无证储存有中国红、大富大贵、恭喜发财等烟花爆竹13件(箱、盘)烟花爆竹。

查处理由及结果:楚雄市某某超市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对楚雄市鹿城镇某某超市作出没收所储存经营的烟花爆竹,并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因违法违规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楚雄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三

楚雄市某某页岩砖厂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案

基本案件:2022年12月15日楚雄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人在开展2022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楚雄市某某页岩砖厂存在外购原料堆放不规范等五个问题,并在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楚市应急责改〔2022〕基础—70号)责令楚雄市某某页岩砖厂于2022年12月26日前完成存在的五个问题整改,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2023年3月10日楚雄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一行4人,对楚雄市某某页岩砖厂存在的五个问题进行复查验收,经现场检查验收,除外购原料堆放不规范问题未进行整改外,其他四个问题均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成。

楚雄市某某页岩砖厂外购原料堆放不规范,建筑弃土堆放超高,严重危及烧结车间安全生产、堵塞安全通道,存在安全隐患,楚雄市某某页岩砖厂的生产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查处理由及结果: 楚雄市某某页岩砖厂因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七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对楚雄市某某页岩砖厂作出处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实际控制人张某某作出处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实施以来,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涉事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一案双查,对企业未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或履行不到位的情况起到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