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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9-/2023-0915003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结果
发文日期: 2023-09-15
发布机构: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号: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发表时间: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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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楚雄市鹿城镇xxx百货批发部

执法人员

杨金海 、杨琼良

结案时间

2023年5月31日

执法部门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市)应急立〔2023〕1号、(楚市)应急告〔2023〕1号

(楚市)应急罚〔2023〕1号、(楚市)应急结〔2023〕1号

违法事实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及结果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对楚雄市鹿城镇xxx百货批发部作出 没收所储存经营的烟花爆竹,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楚雄高新区xxx香纸店

执法人员

杨金海 、杨琼良

结案时间

2023年3月29日

执法部门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市)应急立〔2023〕2号、(楚市)应急告〔2023〕2号

(楚市)应急罚〔2023〕2号、(楚市)应急结〔2023〕2号

违法事实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及结果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对楚雄高新区xxx香纸店作出 没收所储存经营的烟花爆竹,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楚雄市鹿城镇xxx超市

执法人员

杨金海 、杨琼良

结案时间

2023年4月15日

执法部门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市)应急立〔2023〕3号、(楚市)应急告〔2023〕3号

(楚市)应急罚〔2023〕3号、(楚市)应急结〔2023〕3号

违法事实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及结果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对楚雄市鹿城镇xxx超市作出 没收所储存经营的烟花爆竹,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楚雄开发区xxx香纸店

执法人员

杨金海 、杨琼良

结案时间

2023年3月24日

执法部门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市)应急立〔2023〕4号、(楚市)应急告〔2023〕4号

(楚市)应急罚〔2023〕4号、(楚市)应急结〔2023〕4号

违法事实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及结果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楚雄开发区xxx香纸店作出,没收所储存经营的烟花爆竹,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楚雄市东华镇xxx烟花爆竹经营部

执法人员

杨金海 、杨琼良

结案时间

2023年3月28日

执法部门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市)应急立〔20235号、(楚市)应急〔20235

楚市)应急罚〔20235号、(楚市)应急结〔20235

违法事实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及结果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4.1表1产品类别及定义(烟雾型、摩擦型仅限出口)和5.6.2.2表2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楚雄市东华镇xxx烟花爆竹经营部作出没收储存经营的超标、违禁的产品和非法产品,并处人民币2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楚雄市东华镇xxx烟花爆竹经营部

执法人员

杨金海 、杨琼良

结案时间

2023年3月28日

执法部门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市)应急立〔20236号、(楚市)应急〔20236

楚市)应急罚〔20236号、(楚市)应急结〔20236

违法事实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及结果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4.1表1产品类别及定义(烟雾型、摩擦型仅限出口)和5.6.2.2表2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楚雄市东华镇xxx烟花爆竹经营部作出没收储存经营的超标、违禁的产品和非法产品,并处人民币2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楚雄市吕合镇xxx烟花爆竹经营部

执法人员

杨金海 、杨琼良

结案时间

2023年3月28日

执法部门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市)应急立〔2023〕7号、(楚市)应急告〔2023〕7号

(楚市)应急罚〔2023〕7号、(楚市)应急结〔2023〕7号

违法事实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及结果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4.1表1产品类别及定义(烟雾型、摩擦型仅限出口)和5.6.2.2表2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楚雄市吕合镇xxx烟花爆竹经营部作出没收储存经营的超标、违禁的产品和非法产品,并处人民币3000元<大写: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楚雄市吕合镇xxx花爆竹店

执法人员

杨金海 、杨琼良

结案时间

2023年3月29日

执法部门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市)应急立〔2023〕8号、(楚市)应急告〔2023〕8号

(楚市)应急罚〔2023〕8号、(楚市)应急结〔2023〕8号

违法事实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及结果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4.1表1产品类别及定义(烟雾型、摩擦型仅限出口)和5.6.2.2表2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楚雄市吕合镇xxx烟花爆竹店作出没收储存经营的超标、违禁的产品和非法产品,并处人民币2000元<大写: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楚雄市xxx加油站

执法人员

杨金海 、杨琼良

结案时间

2023年4月11日

执法部门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市)应急立〔2023〕10号、(楚市)应急告〔2023〕10号

(楚市)应急罚〔2023〕10号、(楚市)应急结〔2023〕10号

违法事实

 加油站内灭火器质量不满足要求,灭火器部分过期;配电室手套、绝缘鞋未检测;报警仪未设定时间和报警未处理等,存在安全隐患。                         

处罚依据及结果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楚雄市xxx加油站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并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