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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9-/2023-0915002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结果
发文日期: 2023-09-15
发布机构: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号: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发表时间: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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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

楚雄市苍岭镇xxxxx砖厂

执法人员

陈世伟、马启昆、李洪成

结案时间

2023年5月22日

执法部门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主要文书

(楚市)应急立〔2023〕基础—1号、(楚市)应急罚告〔2023〕

础-1-1号、(楚市)应急罚告〔2023〕基础1-2号、(楚市)应急罚〔2023〕基础-1-1号、(楚市)应急罚〔2023〕基础-1-2号、(楚市)应急结〔2023〕基础-01号.

违法事实

楚雄市苍岭镇xxxxx砖厂外购原料堆放不规范,建筑弃土堆放超高,严重危及烧结车间安全生产、堵塞安全通道,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对楚雄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楚市)应急责改[2022] 基础-7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中的第一个问题存在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事实。                     

处罚依据及结果

 因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规定,决定对苍岭镇xxxxx砖厂作出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罚、对企业实际控制人xxx作出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