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号: cxs029-/2021-0105006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结果
发文日期: 2021-01-05
发布机构: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应急罚决〔2020〕第(基础-001)号
号: 楚市应急罚决〔2020〕第(基础-001)号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应急罚决〔2020〕第(基础-001)号

发表时间:2021-01-05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楚市应急罚决〔2020〕第(基础-001)号

被处罚单位:X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地址:XXX 邮 编:6502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XXX7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1月9日13时50分许,你公司安拆工XXX在塔吊拆卸过程中,因未系挂好安全带不慎从高处(约20米处)坠落至地下架空层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约20分钟赶到现场进行施救,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0余万元。你公司是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的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7.00万元整(贰拾柒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楚雄市应急管理局,开户行建设银行XXX支行,账号5300XXX28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楚雄市 人民政府或者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楚市应急罚决〔202020〕第(基础-001)号

被处罚人:XXX 性别:年龄: XX 联系电话:138XXX77

家庭住址: XXX

所在单位:X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XXX邮编:6502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月9日13时50分许,你公司安拆工XXX在塔吊拆卸过程中,因未系挂好安全带不慎从高处(约20米处)坠落至地下架空层,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约20分钟赶到现场进行施救,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0余万元。你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管理责任的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15060.00(大写:壹万伍仟零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楚雄市应急管理局,开户行建设银行XXX支行账号5300XXX28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