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楚市)应急罚〔2020〕03号
被处罚单位: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XXX 邮政编码: 65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现场作业时临边洞口防护不到位,风井洞口无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可靠防护措施;2.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不到位,在发现工人存在私自拆除风井洞口防护的安全隐患时,未及时进行安全防护修复作业;3.对死者等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你单位施工人员XXX,在2020年6月2日15时许,从楚雄“XXX”住宅项目XXX坠落,并造成1人死亡的行为。(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270000.00元(贰拾柒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开户行:建设银行XXX支行,账号5300XXX28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楚雄市 人民政府或者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公章)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楚市)应急罚〔2020〕03号
被处罚人: XXX 性别:男 年龄:XX 身份证号:XXX
家庭住址: XXX
所在单位: 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 法定代表 单位地址: XXX
邮政编码: 650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对在楚雄“XXX”住宅项目XXX现场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你单位施工人员XXX,在2020年6月2日下午3时许,从楚雄“XXX”住宅项目XXX坠落,并造成1人死亡。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壹万捌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开户行:建设银行XXX支行,账号5300XXX28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楚雄市 人民政府或者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公章)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