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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4-/2024-0318004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 2024-03-07
发布机构: 楚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号:

楚雄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发表时间: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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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第四条第一款: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被告人或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开展调查评估,并提出调查评估意见。

1、调查评估:司法局接到法院、监狱、公安局发送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和相关材料后,及时成立调查评估小组开展调查,也可以指定司法所开展调查。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及时与委托机关协商。 进行调查评估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评估小组或司法所形成初步意见后,交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集体研究讨论,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集体研究讨论时,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在开展未成年被告人或罪犯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不得向社会公开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严格控制知情范围。

2、交付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核查、报到登记入矫宣告,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是定司法所管理。

3、监督管理: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并收到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立即组织对其宣告。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司法所应当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根据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在一个月内为其制定矫正方案。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具体情况适时予以调整。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所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周电话报告思想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每三个月提交一份矫正小结。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治疗医院的病情复查结果。司法所要对其治疗、复查疾病的情况进行核实。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得出境。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刑期未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内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告知该罪犯到县级以上医院复查病情,将病情复查结果提交批准、决定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应当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作出收监执行或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司法所应当及时与矫正小组成员、社区矫正人员家庭成员沟通,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行踪,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县司法行政机关;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情况报告当日,组织相关力量追查,并将情况书面通报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所应当将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后果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的保证人、监护人或者直系亲属,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

4、教育矫正: 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情况适时开展教育。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所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司法所根据情况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人员的集中教育。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进行日常行为奖惩的重要依据。社区矫正小组应当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的案由、矫正期限、心理状态、行为特点以及动态表现进行个别教育并做好记录。个别教育由司法所或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共同负责,其他成员配合。司法所可以运用心理学方法和手段,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不良心理,促进其心理健康,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由心理学专家、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等组成的心理矫正工作队伍,指导、参与司法所开展心理矫正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可以通过集中教育或个别教育方式进行。司法所可以为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心理测试,并根据测试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宣告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5、考核奖惩:包括警告、表扬、治安管理处罚和司法奖惩。司法所综合考察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行为表现,经过矫正小组评议,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奖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社会的监督。 6、解除终止: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二十日,向司法所提交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当日,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守法教育、本人表态等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宣告当日,司法所还应按原来通知参加对该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接收宣告的人员范围,通知他们一同参加对其解除社区矫正的宣告。对于已解除社区矫正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其纳入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按相关规定办理。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仍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司法所应当在矫正期满当日予以告知,并书面通知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7、矫正档案: 县司法行政机关从接收社区矫正人员之日起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一人一档。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档案。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期间,不得泄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不得参与当事人及其亲属、亲友、委托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可能影响调查评估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二十七条:调查人员在实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活动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伪造、变造调查材料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刑罚执行(涉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