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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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楚雄市司法局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七条(见追责情形)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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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楚雄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二0一七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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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二0一七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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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二0一七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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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二0一七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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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二0一七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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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二0一七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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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二0一七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4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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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二0一七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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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二0一七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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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二0一七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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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二0一七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6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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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二0一七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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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二0一七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7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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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二0一七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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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二0一七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8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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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二0一七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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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二0一七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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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二0一七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八)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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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二0一七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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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二0一七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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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6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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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6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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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6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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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6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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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6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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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6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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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6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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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6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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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6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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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6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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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楚雄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6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电话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0878—3039005;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四楼401室,邮编:675000; 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