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程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建议,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目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或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其他乡村地区共同居住,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其中“实际居住”是指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此规定主要为了防止人户分离等问题。在户口管理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审核户口登记人员居住满半年不是要求户口登记人员在家等半年,而是根据结婚证领取时间等来计算和界定。针对您提出的简化程序和审批条件的建议,楚雄市公安局将及时向上级户政部门反映。
最后,感谢您对楚雄市公安户政工作的关心关注和理解支持,也希望您一如既往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建议,以便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
楚雄市公安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