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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3-/2023-0306003 信息分类: 办事指南
发文日期: 2023-03-06
发布机构: 楚雄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流动人口申领《云南居住证》办证指南
号:

楚雄市流动人口申领《云南居住证》办证指南

发表时间: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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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拟在其他市、县 (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暂住5日以上的, 应当在暂住地申报暂住登记公民申报暂住登记的,本人应当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 机构对公民申报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应当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报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向申报人开具暂住登记凭证。作为在楚雄市居住登记的凭证,也是申领《云南省居住证》的基础。

公民未及时在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可补办暂住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之 :

1)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2)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3)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4)加盖人社部门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劳动合同;

5)工商营业执照 (申报人需为法定代表人);

6)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材料。

补办暂住登记的居住起始时间为以上证明材料记载时间。

一、居住证的管理

 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其他市、县 (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 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2.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 族、出生日期、公 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登记地住 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签注有效期。其 中常住户口登记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注有效期登载在二维码 识读信息中。

3.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居

住证的申领受理、签注、补 ()领、注销及办理等工作。州 ()级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证件采购工作。

4.             公民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2)本人相片;

(3)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 照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 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复印 件;

(4)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 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 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

(5)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学生证、就读学 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

(6)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 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 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 身份证件。

(7)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对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由申领人签字确认,当场制作发放。 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领人理由;对材料 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办理材料

必备资料

1.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证件照片:本人近期半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根据个人情况提交以下资料:

(一)自购房屋(包含共住直系亲属)办证资料

1.《国有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当年度不 心盖章的完整复印件。

2.如房产证未办理完结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以及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业主入住证明。

3.共住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办证:提供办证人与产权人同本《户口册》、《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与直系亲属共住,因年代久远无法提交《户口册》、《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的,可以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相关居住单位出具的与产权人关系、入住的证明办理。

4.涉及与业主关系为儿媳、女婿的:提供关系人与产权人的同本户口册、办证人与关系人的结婚证。

5.特殊情况共住人与产权人不在同一户口册,无单位、物管,经办证人员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有登记亲属关系可给予办理,或者由办证人在办证窗口填写关系承诺书可给予办理。

(二)租住房屋(小区、城中村)办证资料

1.租房居住:

1)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2)房主身份证、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完整原件照片存手机后复印件一份;(抵押银行提供加盖银行公章完整复印件):

3)持以上证件到楚雄市政务中心住建局220号窗口办理《楚雄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期自备案之日起半年以上。

4)请带上以上相关资料到派出所居住证办证点进行核查并录入系统,符合条件的办理《楚雄市流动人口暂住登记证明》。

2.特殊情况:

1)租住拆迁安置房:房主无个人《土地使用证》或者缺少相关资料无法在住建局备案的:除租赁合同外提供《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准建证》或《房屋抽签确认书》等其一完整复印件,无任何相关产权凭证的可由社区开具无产权证明;《楚雄市公安局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册》登记好办证人信息交由社区民警审核签字并加盖信息已录入印章。

2)租住地归属楚雄市十三个乡镇、因住建部门暂不受理备案除租赁合同外提供提《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准建证》、《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许可证》等其一完整复印件,开具的居住证明(要说明产权人无个人 土地使用证原因,办证人从何时起入住产权人家中,办证原由)交村委会(社区)审批,注明情况属实盖章,后交社区民警审核确认签字录入;

3)办证人因身份证丢失、过期或消磁无法在住建局备案的,根据居住地情况提供上述资料外,办证人本人提交证件缺失办证申请。

(三)租住单位产权住房办证资料

1.租住企业房屋办证资料:

1)《单位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租赁合同》及复印件,租期半年以上;

4)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持以上资料至住建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

2.租住单位房屋办证资料:

1)《单位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租赁合同》,租期半年以上。

3.特殊情况企业租房缺少完整资料不能在住建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除以上资料外由单位或企业提交入住证明(说明产权归属单位,因何原因无法至当地住建局登记备案,办证人以及随行人员居住情况,入住时间,办证原因)盖公章后交社区民警审核确认签字录入。

(四)单位职工居住单位宿舍办证资料

1.在楚雄市人社局登记备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劳动用工情况花名册复印件,在人社局交纳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事业单位或政府公务员可提供单位聘用书或相关工作证明)。

2.单位证明(说明产权归属、职工职务、居住情况(包括随行亲属)、何时入住单位分配宿舍、单位宿舍地址、办证原由)。

3.若单位宿舍位置与单位所在地址不一致,宿舍性质为租用提供单位租房协议,单位自有产权提供《单位产权证》复印件。

4.特殊情况劳务派遣单位人员:提供以上单位相关工作证明以外,需要出具楚雄市分公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劳务派遣证)证明盖公章后交社区民警审核确认签字录入,派遣时间需半年以上,可办理《暂住登记证明》。

(五)公租房居住(包括直系亲属)办证资料

1.《公租房租赁合同》、《廉租房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2.共住人提交:承租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办证人与承租人同本《户口册》或《出生医学证明》。

3.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出具入住证明。

(七)学生办证资料

1.学生证。

2.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3.办证人在办理窗口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可直接办理《暂住登记证明》

(八)现役军人及家属办证资料

1.提供身份证和《军官证》或《士兵证》,驻楚雄部队证明(说明居住情况、办证事由)。

2.随军家属提供:关系人《军官证》或《士兵证》、结婚证、办证人与关系人同本户口册、驻楚雄部队证明(说明现役军人本人及其家属居住情况,办证事由)。

3.现役军人办证情况:持有身份证的士兵及军官由派出所先进行核实录入,无身份证的,到便民中心不需录入系统,提供资料后直接由办证窗口书面出具《暂住登记证明》。

(九)特殊情况办证资料

1.因单位破产无产权、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由流动人口居住社区出具《社区居住证明》交社区民警审核确认签字录入。

2.苗圃、基地等土地承包人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村、村委会(社区)证明(说明土地产权归属,居住情况,居住时间)交社区民警审核确认签字录入。

3.购买个人或单位二手房未办理完相关产权业务的(包含直系亲属):提供原产权人《房产证》或《房屋购销合同》复印件,原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住建局房管所登记备案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复印件,相关购房税票及复印件,小区物管入住证明。资料不完善未在住建局登记备案的提供小区物管证明(包含产权地址、原产权人转让后因何原因未办理完结过户,入住情况、办证原因)盖公章后交社区民警审核确认签字录入。

4.残疾人学校学生陪读家属,出具学校陪读证明,学生证,残疾证。

(大致需求如上,但具体材料均以居住地所属派出所的需求为准,也可能公安机关会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尽量都带着吧,省着再跑!)

三、办理流程

1.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居住未满半年的,领取《暂住登记证明》。

2.居住已满半年,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材料符合办证要求的,领取《云南省居住证》。

四、居住证签注、变更、注销事项

(一)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2个月

内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

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逾期2个月后补办居住证签注

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

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居住证变更

《云南省居住证》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遗失、损毁的,应当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三)居住证注销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

1)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

2)常住户口被注销的;

3)骗领居住证的;

4)申请注销居住证的;

5)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提交

注销申请后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公安派出所定期调查、走访,发现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五、办理费用

《云南省居住证》的办理、签注、变更、补领、换领、注销,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材料符合规定,当即签发。

七、温馨提示

1.外地朋友在楚雄居住已领取《暂住登记证明》的,《暂住登记证明》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6个月后请您尽快申领《云南省居住证》,自可申领居住证时间起6个月之内,一定记得带上《暂住登记证明》、身份证件及证件照片到办证窗口申领《居住证》,超过6个月期限,将重新提交资料审批,这样会给您以后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2.已经领取了居住证的朋友请您按照规定在签注之日前一个月和后两个月内办理签注,逾期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将中止。

3.楚雄市除东瓜、鹿城镇以外的楚雄市乡镇居民离开居住地在楚雄城区居住的,因就医就学等需要开具居住证明的,提供相应居住证明材料至便民中心办证大厅办证窗口书面出具《楚雄市流动人口暂住登记证明》。

4.代办: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监护人、近亲属代办,但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2)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到公安机关办理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办,需要提供关系证明和书面委托书。

八、特别提醒

除公安机关可以办理《居住证》的相关业务外,其他部门、公司、个人无权办理,如需咨询居住证办理相关业务,可以拨打办证窗口电话0878-6087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