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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2-/2023-1219004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 2023-12-19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称: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范
号: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范

发表时间: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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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

三、实施机关: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第二款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六条……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四)《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五)《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云交基建〔2017〕288号)一、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二)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州、市作为业主实施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普通国省干线以下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跨州、市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州市作为业主实施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时确定的分界范围,由属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三、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公路工程新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国家高速公路竣工验收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公路工程新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权限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五、子项:

1.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权限)

2.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权限)

3.国道、省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权限)

4.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设区的市级权限)

5.国道、省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设区的市级权限)

6.县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设区的市级权限)

7.县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级权限)

8.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