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3409833307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楚楚运管罚〔2023〕0411号 |
违法事实 |
2023年2月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与楚雄市交警大队开展联合执法时,检查发现卢天强驾驶的云E*****号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承接订单。经调查,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订单信息等证据。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
处罚内容 |
2023年2月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与楚雄市交警大队开展联合执法时,检查发现卢天强驾驶的云E*****号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承接订单。经调查,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订单信息等证据。经调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10 |
处罚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