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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2-/2023-1012010 信息分类: 政策指南
发文日期: 2024-01-01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称: 道路运输证(到期换发)办理指南
号:

道路运输证(到期换发)办理指南

发表时间: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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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三、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办理用户等级

三级

受理条件

证件到期后由原发证机关进行换发。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必要性

来源渠道

1

道路运输经营者证件变更、补办、换发申请表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必要

申请人自备

2

原道路运输证

原件: 1份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无需提供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3

承诺书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五、办理流程

环节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可通过市级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同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申请。

受理

即时办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范围外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1.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

审查

即时办理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人自申请受理后即时审查,审查完毕,并提出审查意见。

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决定

即时办理

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换发道路运输证。

1.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审批决定,需要颁发证件的,制作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驳回决定。

送达

可通过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网络接收。

流程图

六、审批结果

序号

1

审批结果名称

道路运输证

七、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前置审批

年检年审

资质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