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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2-/2023-0511002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 2025-02-28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类)
号: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类)

发表时间: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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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修正)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七十六条第1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对未经同意穿越、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建设、埋设管道、电缆等,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所修建、架设、埋设的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修正)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第2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对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修正)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七十六条第3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修正)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第4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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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第七十六条第5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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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修正)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第七十六条第6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修正)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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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对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修正)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对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修正)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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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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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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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修正)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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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六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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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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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第六十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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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六十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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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修正)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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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4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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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5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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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65条第3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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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65条第3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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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7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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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7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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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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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对承运人持有效《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未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第七十六条第5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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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处罚

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2004年19号)第76条第5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24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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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70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电话号码:337881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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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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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从事客运经营、不符合从事危险货物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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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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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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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证件和不按照规定标明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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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以及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六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六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3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4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5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客货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客货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6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7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未随车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超时驾驶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在高速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600千米、在其他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千米或者夜间运行里程超过250千米的客运车辆,随车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9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教练员不按照规定携带教练车证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教练员不按照规定携带教练车证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教练员未使用教练车进行教练,脱岗、疲劳教练,教练车超载或者搭乘与教学无关人员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教练员未使用教练车进行教练,脱岗、疲劳教练,教练车超载或者搭乘与教学无关人员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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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机动车检测台账和档案,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机动车检测台账和档案,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教练员在工作中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教练员在工作中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法占道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法占道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或伪造、涂改、倒卖、转借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伪造、涂改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标志、标识的;

(二十七)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

有前款第十五项至第二十七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有前款第一项、第二十七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标志、标识和维修合格证;对前款第二十项行为的罚款,可以由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6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7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教练车、租赁车辆违法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三)教练车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的;

(二十四)教练车未按照规定悬挂、张贴统一式样标志的;

有前款第十五项至第二十七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五)教练车无教练车证的;

(六)教练车、租赁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和检测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8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9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查结果或者未按照检测标准、规范程序缺漏检测项目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查结果或者未按照检测标准、规范程序缺漏检测项目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0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或者取消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1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2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对客运车辆进行发车前安全检查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对客运车辆进行发车前安全检查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3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4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到具备相应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日常维修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到具备相应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日常维修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5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放置、张贴统一式样标志、标牌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放置、张贴统一式样标志、标牌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6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客货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营运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三)客货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营运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七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9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7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客货运输经营者的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四)客货运输经营者的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和检测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8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客运站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售票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三)客运站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售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9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客运站经营者不执行客票退票有关规定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四)客运站经营者不执行客票退票有关规定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0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客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五)客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

有前款第十五项至第二十七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1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客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降低车辆类型等级未向旅客退还相应票款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六)客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降低车辆类型等级未向旅客退还相应票款的。

有前款第十五项至第二十七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2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或者回程擅自揽客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七)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或者回程擅自揽客的。

有前款第十五项至第二十七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3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班车客运经营者擅自停止班车运输或者擅自改变许可内容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八)班车客运经营者擅自停止班车运输或者擅自改变许可内容的。

有前款第十五项至第二十七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4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或者未经原许可机关同意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或者未经原许可机关同意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有前款第十五项至第二十七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有前款第一项、第二十七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标志、标识和维修合格证;对前款第二十项行为的罚款,可以由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5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填写驾驶培训记录或者不按照规定核发结业证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填写驾驶培训记录或者不按照规定核发结业证的。

有前款第十五项至第二十七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6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给教练车安装培训学时里程记录仪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给教练车安装培训学时里程记录仪的。

有前款第十五项至第二十七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7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客运站经营者违反规定向进站经营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五)客运站经营者违反规定向进站经营者收取费用的。

有前款第十五项至第二十七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8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进站客车私自揽客或者改变日发班次、发车时间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六)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进站客车私自揽客或者改变日发班次、发车时间的。

有前款第十五项至第二十七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9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客运经营者从事包车营运时,其起讫地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二)客运经营者从事包车营运时,其起讫地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0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托运人委托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者承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托运人委托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者承运危险货物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1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2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不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或使用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禁止使用罐式专用车辆以外的移动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禁止使用运输有毒有害物品及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和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九)货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危险货物或者普通货物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3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丧失、部分丧失许可条件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或者取消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丧失、部分丧失许可条件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4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货运经营者违反规定承运限运、禁运货物或者危险品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或者取消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货运经营者违反规定承运限运、禁运货物或者危险品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5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异地培训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或者取消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异地培训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6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或者取消相应的经营范围: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7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处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客运经营从业人员以转让客运车辆或者客运班线承包合同为名,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收缴客运经营者该车辆的有关客运经营证件,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客运经营者该车辆的经营许可。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8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道路运输企业在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9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0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1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2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67号)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3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4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67号)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5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6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67号)第三十五条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核准的车辆数量投入营运,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营运的,对经营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7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67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或者车辆营运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8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9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0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1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2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3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4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5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6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未按照规定保证网约车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7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8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9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0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1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2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3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4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5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67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三)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或者招揽他人同乘;

(五)发现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营运秩序,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执行其他有关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6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67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三)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或者招揽他人同乘;

(五)发现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营运秩序,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执行其他有关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7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67号)第二十三条 驾驶人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

(二)按计价器显示的数据和金额收费;

(三)不得利用计价器作弊欺骗乘客;

(四)不得私拆计价器铅封、改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参数或者车辆有关部位的结构,影响计价器的准确度;

(五)无人乘坐或者待租时,应当竖立空车标志牌,载客时应当放下标志牌,使用计价器;

(六)计价器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营运,及时到指定地点修复合格后方可营运,不得擅自改变计价器的安装位置。

第三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8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9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67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三)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或者招揽他人同乘;

(五)发现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营运秩序,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执行其他有关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0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1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67号)第二十五条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有下列拒绝运送乘客的行为:

(一)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

(二)载客营运途中中断服务;

(三)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2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67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三)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或者招揽他人同乘;

(五)发现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营运秩序,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执行其他有关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3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4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5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67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衣着整洁,举止文明;(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三)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或者招揽他人同乘;(五)发现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营运秩序,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七)执行其他有关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6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注册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7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8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9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0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1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2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规收费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3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网约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4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5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等的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专门用于非法经营的车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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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十三条 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7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核准的车辆数量投入营运,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营运的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十五条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核准的车辆数量投入营运,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营运的,对经营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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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经营管理的一般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二十条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对驾驶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

(二)由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建立相应台账;

(三)建立驾驶人和车辆档案;

(四)按时办理驾驶人及车辆年审手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驾驶人交通事故的处理及保险索赔;

(五)协助管理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和失物查找;

(六)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三十五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9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等违反有关客运服务规范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三)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或者招揽他人同乘;

(五)发现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营运秩序,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执行其他有关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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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违反计价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二十三条 驾驶人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

(二)按计价器显示的数据和金额收费;

(三)不得利用计价器作弊欺骗乘客;

(四)不得私拆计价器铅封、改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参数或者车辆有关部位的结构,影响计价器的准确度;

(五)无人乘坐或者待租时,应当竖立空车标志牌,载客时应当放下标志牌,使用计价器;

(六)计价器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营运,及时到指定地点修复合格后方可营运,不得擅自改变计价器的安装位置。

第三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1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拒载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二十五条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有下列拒绝运送乘客的行为:

(一)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

(二)载客营运途中中断服务;

(三)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159982,通讯地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cxsjtj@163.com。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明眼科医院站下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0878-3012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团结路清馨苑西南,邮政编码:675000;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6路、14路公交车到源泰集团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2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共交通停车场、站点、站牌、候车亭等客运服务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共交通停车场、站点、站牌、候车亭等客运服务设施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3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损坏公共交通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损坏公共交通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4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未取得运营线路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未取得运营线路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运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5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停开线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停开线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6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线路、站点、时间运营或者擅自减少运营车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线路、站点、时间运营或者擅自减少运营车次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7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从事公共交通运营驾驶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从事公共交通运营驾驶活动的,按照每人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8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执行服务承诺确定的客运服务标准,或者未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日总班次、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运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七)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执行服务承诺确定的客运服务标准,或者未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日总班次、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运营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反规定中途调头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9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反规定中途调头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七)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执行服务承诺确定的客运服务标准,或者未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日总班次、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运营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反规定中途调头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云南省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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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对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1、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五、八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1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因水上交通违章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1、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2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因水上交通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2、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3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因水上交通违章造成较大事故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3、造成较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4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因水上交通违章造成一般事故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4、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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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1、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2、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3、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4、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5、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6、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7、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8、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1、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2、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3、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四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6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聘用无船员适任证书、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职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1、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2、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4、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5、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6、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7、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8、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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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无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证件的船舶从事水上交通活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浮动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1、项、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1、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2、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3、持失效的检验证书;4、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5、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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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和“第八十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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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和“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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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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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违反内河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2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3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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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和事故后逃逸或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1、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2、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3、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4、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5、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6、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7、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8、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1、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2、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3、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五、八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5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船员服务簿,并对违法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6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的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的交通主管部门的,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四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7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8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9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0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1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2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3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渡船船员、渡工,违反管理规定或酒后驾船的处罚

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渡口、渡船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渡船;(二)掌握渡船的适航状况,了解渡运水域的通航环境,以及有关水文、气象等必要的信息;(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四)发现或者发生影响渡运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力救助遇险人员。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4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5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6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考试不合格者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安全培训和考试者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七、八十八条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7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航道、港口岸线管理规定和擅自在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五条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8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履行水上安全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第二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9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履行水上安全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第二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0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在浓雾、暴雨、大风和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履行水上安全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浓雾、暴雨、大风和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第二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1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履行水上安全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第二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2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在船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履行水上安全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第二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3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向船外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履行水上安全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向船外排放污染物。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第二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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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部门规章:《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四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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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处罚

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第四十四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四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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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

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渡船载客应当设置载客处所,实行车客分离。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顺序上下船舶。车辆渡运时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有人员。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遵守回避原则。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不依法履行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四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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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对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客、货运或超载船舶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催告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港航)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六、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楚雄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组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3115506 2.咨询或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电话号码:﹙0878﹚3013531,地址:楚雄市云荷路。

3.信函投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