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号: cxs022-/2020-1106005 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24-03-28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号: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4-03-28
字体:[    ]

为推进和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根据国家、省、州、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市交通运输局对其相关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二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快捷、方便查询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按照《楚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规定执行。

具体公开的内容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局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联系方式;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机构(包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审批结果;

(四)行政执法措施与结果;

(五)行政处罚结果;

(六)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四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制作部门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栏、网站等大众传媒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为确保信息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核原则预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主动公开的程序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并进行保密审查,最终交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公布。需报上级机关批准方可公开的,应当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加强对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及行政处分的,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市交通运输局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第四条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获得有关政府信息。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如果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联系方式;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的时间。以信函形式提出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时间以邮戳之日为准;

(五)本局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但不得要求申请人在格式文本中填写与申请信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五条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督促有关科室自登记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答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公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已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法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或者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但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申请机关;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请求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对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无偿提供。答复申请人依法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局机关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行政机关书面征询第三人的意见。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第二十三条 局各科(室)及其有关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及行政处分的,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要严肃政治纪律,按照党组统一领导、分管领导主抓、科(室)协调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决防止因政府信息不公开而引发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局各科(室)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依法公开,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相关科(室)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成相关科(室)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对严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尤其是搞虚假公开、欺上瞒下的,要认真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问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调查,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讨论决定,视情节追究责任,进行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楚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八)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其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十八条 考核的原则是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考核的主体为局属各科室,由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考核范围适用于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考核的具体内容:

(一)人员明确及工作落实;

(二)有比较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审核、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群众评议等制度,各项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能够认真落实和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能够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科学、准确地划分为职能、许可、服务、决策、法规文件和工作动态等六大类;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介、公开栏、便民资料、政府公报、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公开载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在产生、变更、撤销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未能按时限公开的应有充分理由;

(六)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完善,内容准确,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全部纳入目录,目录既能全面反映本部门、本科(室)公开工作情况,又能做到科学归纳和概括,方便群众了解和查询。同时,能够根据公开内容的相应变化,及时更新和调整公开目录;

(七)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能够认真执行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创新,使政府信息公开达到令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

第三十条 考核的方式及结果运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用各科(室)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自查由各科(室)对照考核内容自行组织实施,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检查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年工作重点,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科(室),制定方案开展检查;综合评定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项检查情况,结合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民主评议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定分为优秀、达标、未达标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为优秀的股室,将在全局通报表彰。考核为未达标的科(室),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其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五、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局各科(室)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审核人员为局各科(室)长及分管领导,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第三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六、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第三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在产生、变更、撤销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未能按时限公开的应有充分理由。

七、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规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实用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五)其它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评议的方式:

(一)每年召开党风廉政监督员会议开展评议;

(二)建立日常工作意见簿制度开展评议;

(三)建立举报电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网上投诉信箱,及时听取评议意见。

第三十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组织协调和实施,局各科(室)长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组织协调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对各种评议活动都要全面、真实地进行记录和整理,对于举报电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网上投诉信箱里反映的问题,要详细记录。

第三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的情况,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和改进工作建议。

八 政府信息公开首问负责制度

第四十条 首问负责制度是指对来电、来信(含来函)、来访、咨询、反映问题或联系、办理业务事项实行由第一个接待科(室)、人员负责接待处理的一种责任制度。第一个接待科(室)、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首问责任人要认真负责地接待,做到热情接待、热忱服务、文明礼貌,不得敷衍塞责。

第四十二条 办理事项或咨询、反映问题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应立即予以解答或按程序办理,不能立即解答或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并尽快办结给予回复。

第四十三条 办理事项或咨询、反映问题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应说明情况、指明经办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办理事项或咨询、反映问题与本部门本科(室)业务有关,又涉及本部门其它科(室)业务的,本科(室)负责人要负责与相关科(室)协调,统一意见后给予解答或解决。相关科(室)要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

第四十五条 首问责任人违反上述要求或未正确履行责任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九 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第四十六条 局各科(室)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搞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部署,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第四十七条 局各科(室)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要纳入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科(室)和干部的重要依据。

十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 局各科(室)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依法公开,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相关科(室)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成相关科(室)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十一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四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楚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规定的内容。

第五十条 工作职责:

(一)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上发布内容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通过的政府信息及时上网发布;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和实施;负责本局网站的更新和维护协调工作。

(二)科(室)工作职责

1.局各科(室)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并负责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信息;

2.各科(室)必须确保报送的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

3.各科(室)上报的公开信息必须提交电子文档,并提供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的纸质文件。

第五十一条 工作程序与时限

(一)各科(室)需网上发布的公开政府信息,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应及时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股室上报的公开信息及时进行审核。一般内容在5日内审核完毕,紧急内容在2-3日内审核完毕或依紧急内容具体时限要求确定;

(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公开信息内容报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及时组织网上发布,一般内容在3日内上网发布,紧急内容在2日内上网发布。

十二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五十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局各科(室)负责人在审查政府信息时必须确保的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符合保密审查工作的要求。

十三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第五十三条 局各科(室)对照考核内容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形成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并于按时上报。

第五十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上网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十四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第五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年底向相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开展调查。

第五十六条建立举报电话(0878-3013199),在政务信息查询网站上接受公众的咨询、建议和投诉。

十五 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第五十七条 办理事项或咨询、反映问题属于本科(室)工作职责范围的,应立即予以解答或按程序办理,不能立即解答或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并尽快办结给予回复。

第五十七条 办理事项或咨询、反映问题不属于本科(室)工作职责范围的,应说明情况、指明经办科(室)。相关科(室)要按工作职责认真办理,不得推诿、刁难、拖延。

第五十八条 办理事项或咨询、反映问题与本单位业务有关,又涉及其它单位业务的,本单位负责人要负责与相关单位协调,统一意见后给予解答或解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