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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1-/2023-1201001 信息分类: 水利建设管理
发文日期: 2023-12-01
发布机构: 楚雄市水务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公告-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号:

楚雄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公告-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发表时间: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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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二、主管部门:

楚雄市水务局

三、实施机关:

楚雄市水务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子项: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县市级权限)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县市级权限)

【000119120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00011912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县市级权限)【000119120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县市级权限)(00011912000301)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61项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0条、第61条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7.实施机关:楚雄市水务局

8.审批层级:县(市)级

9.行使层级:县(市)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市)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蓄滞洪区内建设安全区(围村埝)、安全台(避水台)、避水楼房等避洪设施。

符合蓄滞洪区总体规划和防洪要求,满足《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93〔1998年版〕)的技术要求,避洪设施要采用安全、可靠的建筑结构形式,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蓄滞洪水时避洪设施和人员的安全。

避洪设施应选择距离主要道路较近、地势较高、较平坦、场地土质较好且易于排水的地区,避开进退洪主流区、深水区以及蓄洪期间漂浮物易于集中的地区,不影响正常的蓄滞洪功能。

避洪设施规模要按照避洪人数、蓄洪方式、蓄洪历时等合理选定,集体避洪设施应设置必要的照明、通讯、卫生、供水等附属设施,满足避洪救灾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无(《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已于2016年宣布失效)。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优化压减审批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明确监管责任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等。

2、落实防汛责任制,将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纳入常规防汛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纠正。

3、加强信用监管,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畅通公众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严肃查处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的建设项目。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文件。建设单位申请时直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申请缘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地址、电话、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避洪设施的设计文件及图纸(包括项目所在蓄滞洪区的位置图、总平面图、纵剖面图、地质剖面图等)。

避洪设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占用蓄滞洪区土地情况及该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工程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占地、移民、补救措施等与有关部门、地方和居民达成的协议或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目前无相关规范性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2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30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31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32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34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36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37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38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7条、第28条、第32条、第34条第1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水事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直接向有水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18条申请水行政许可,可以由申请人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逾期未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第19条申请水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格式文本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水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20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21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22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如实提交申请书、有关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23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第24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27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28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该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对于申请人和能够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直接送达《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应当公告告知。

第32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如下水行政许可决定:(一)水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在办公场所、指定报刊或者网站上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二)水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机关、受诉法院、时效等具体事项。

第34条申请人在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82条第42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82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33条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目前无相关规范性文件。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县(市)级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37条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楚雄市水务局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