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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1-/2023-0411007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 2024-03-05
发布机构: 楚雄市水务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号:

楚雄市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发表时间: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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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楚雄市水务局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楚雄市水务局

对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立案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楚雄市水务局

对拒不缴纳或者拖延缴纳水资源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楚雄市水务局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措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节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资金未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楚雄市水务局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立案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楚雄市水务局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楚雄市水务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库大坝保护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楚雄市水务局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楚雄市水务局

对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1、立案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楚雄市水务局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楚雄市水务局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楚雄市水务局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1、立案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楚雄市水务局

对违反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

楚雄市水务局

对未经批准在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楚雄市水务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楚雄市水务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无效,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政府规章:1、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