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00119022000 |
楚雄市水务局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许可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过程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6、在工作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7、在实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 |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