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531019009000 |
楚雄市水务局 |
用水计划核定 |
《水利部关于印发〈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4〕360号)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水利部授予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接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相关管理工作,委托用水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应的用水定额、用水实际进行核定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当年的用水指标下达到用水单位。未报送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用水以及超计划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核减其用水指标。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许可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过程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工作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在实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