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号: cxs021-/2023-0411004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 2024-03-05
发布机构: 楚雄市水务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号:

楚雄市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发表时间:2024-03-05
字体:[    ]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楚雄市水务局

水土保持 监督检查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水土保持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楚雄市水务局

防洪工程 安全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防洪工程安全检查;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未及时立案查处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4.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楚雄市水务局

防汛工作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1.检查责任:汛期或汛前定期不定期对行政区域内防汛责任、预案、物资、队伍准备情况,以及动员部署、防洪调度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2.处置责任: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防洪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楚雄市水务局

水政监督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02年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水政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