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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1-/2023-0411003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 2024-03-05
发布机构: 楚雄市水务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号:

楚雄市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发表时间: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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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楚雄市水务局

征收水资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用水,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养殖畜禽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量或发电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水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取水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水资源费征收的;

2、擅自免征、减征水资源费的;

3、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水资源费的;

5、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楚雄市水务局

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规《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及减缴条件,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通知单,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督促征收对象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减免、取消、增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2、缴纳义务人缴费后,未开具缴费回单并送达缴款人的;3、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利用收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5、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挪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二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楚雄市水务局

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及减缴条件,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河道采砂管理费缴款通知单,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督促征收对象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减免、取消、增加河道采砂管理费的;2、缴纳义务人缴费后,未开具缴费回单并送达缴款人的;3、在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利用收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5、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