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号: cxs021-/2023-0411002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 2025-02-27
发布机构: 楚雄市水务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号:

楚雄市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发表时间:2025-02-27
字体:[    ]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楚雄市水务局

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取水工程或设施;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拆除或封闭的决定;

3、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拆除、封闭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封闭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拆除封闭的;

2、对应当实施拆除封闭而未组织拆除封闭的;

3、对不当实施拆除封闭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拆除封闭,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强行拆除、封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行拆除、封闭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至第六十四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楚雄市水务局

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水土流失流治理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至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楚雄市水务局

对违反水土保持方案乱倾倒砂石、尾矿、废渣、废土、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水土流失流治理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至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楚雄市水务局

对清除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投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对未按照限期拆除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楚雄市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至第六十四条。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7512;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878-3121369,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盛街17号办公楼四楼,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sjwznyncjjjz@126.com。

3.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