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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1-/2021-0204008 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23-07-21
发布机构: 楚雄市水务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水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号:

楚雄水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表时间: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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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程序、办理情况。

第五条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及时公布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程序是: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编制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再报分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审批,最后由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专职或兼职人员校对、编排发布。对于法律、法规、政策上不明确但需公开的重要或重大事项,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科室、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未公开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直接责任。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科室、局属单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未公开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公开的信息资料、审批文件要妥善立卷归档,经常性对信息公开网站管理后台进行监控管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楚雄市水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