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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1-/2021-0204007 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23-07-21
发布机构: 楚雄市水务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水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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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水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表时间: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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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市水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楚雄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市水务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产、生活等需要,向市水务局申请获取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市水务局应当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申请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采用前述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提交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直接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政府信息申请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形式要求等。

第六条   市水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对申请内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更正或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更正或补充的,视为未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向市水务局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1.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市水务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并填写受理书面通知;

2.承办科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并作出决定;

4.书面回复申请人。

第九条   市水务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公开内容;

2.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同时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水务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以及市水务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法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市水务局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市水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市水务局审核同意,可免除有关费用:

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农村五保户;

4.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5.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十三条   申请人选择以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等载体,并通过邮寄、递送、传真、网络传输、当面领取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的,市水务局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可以采用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提供。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市水务局提供的与其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正。经本局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市水务局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投诉受理机构和监督电话,接受申请人对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违纪违法或不当行为。

投诉受理机构:局办公室;电话:0878-3124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