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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0-/2025-0703001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结果
发文日期: 2025-07-03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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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林草罚决〔2025〕007 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xx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地址:

本机关对你 逾期未完成造林更新任务的违法 行为,于 2025 6 13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 于2022年8月,在东瓜街道办兴隆村委会江家冲小组大坝头山进行5.6652公顷人工商品林采伐,按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要求,采伐后应在2023年12月30日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现你未全部完成造林更新任务,已涉嫌逾期未完成造林更新任务的违法行为。经委托云南楚佳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认定),共采伐林地面积5.6652公顷,其中:0.6017公顷已完成了更新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面积5.0635公顷。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现场照片 证据为证。 2025 6 26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5〕007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 逾期未完成造林更新任务的违法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一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14项 情节严重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50%以上的责令限期完成,可以处更新造林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鉴于当事人 已完成了部分更新造林任务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5年103日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2、处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所需费用1.5倍罚款,

即:27297元×1.5倍=40945.5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