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 林草罚决〔2025〕0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楚雄谟强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01MADNL6E360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楚雄谟强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使用草原一案,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未办理草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份在楚雄市苍岭镇云甸村委会烂泥塘小组(小地名:沙沟)非法使用草地,堆放材料和搭建活动板房作为员工宿舍,使用面积合计2.04亩,造成草地被毁坏,已构成非法使用草原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草地核查报告,恢复草原植被和生产条件实施方案、现场照片等 ,证据为证。
2025年6 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5〕006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2023版)第22项规定:情节轻微,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使用草原,面积不足5亩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7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3.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的罚款;即:罚款=172.49元×7倍=1207.43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