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林草行处决【2025】005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地址:
本机关对你们非法使用草原的违法行为,于 2025年 5月 23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5月与楚雄云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园区道路清表协议》,从2024年5月以来至今在未办理草原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楚雄市静脉产业园区(小地名:红光队小豆凹)实施道路清表工程时,非法使用草原(取土和弃土),造成草原植被毁坏,经调查核实,彭嘉奇非法使用草原的面积8.64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你现场指认照片及证人笔录等证据为证。 2025年 6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行处告字【2025】005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本机关认为,你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22项:“情节一般”,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使用草原,面积5亩以上不足10亩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草原植被;
2.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的罚款,
即:473.85元× 8倍=3790.8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 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