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林行处决字【2024】第A020 号
当事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楚雄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01MA7ETHGGX4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11月份,在承建柳树冲光伏12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32-42方阵中,明知占用林地施工需经审批而未审批,在东瓜镇兴隆村委会汪家冲小组李季冲和大尖山非法点用林地修建施工便道进行施工,造成林地毁坏30亩,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被委托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附件材料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2 月6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 接受处理
□并于__年__月__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4项:情节严重“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 ( 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 )5亩以上不满10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不满5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楚雄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5年2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989.64元/亩的3倍罚款,即:2989.64元×30亩×3倍=269067.6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 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