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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9-/2021-1228002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结果
发文日期: 2021-05-07
发布机构: 楚雄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 楚动监罚〔2021〕1号

楚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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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云南绿雄慧福园林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建。

当事人云南绿雄慧福园林牧有限公司兴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1月13日,楚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到云南绿雄慧福园林牧有限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养殖场存在设施设备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经询问得知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蛋鸡养殖,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询问笔录1份,并于2021年1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2021年4月8日楚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养殖蛋鸡13000只,但仍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1张,复印当事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021年4月9日楚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立案调查。2021年4月19日本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养殖场调查,经核实当事人仍存在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养殖蛋鸡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当事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的批复、建设项目农业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批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拍摄现场检查照2张。

经过上述调查取证后查明:本案的当事人是云南绿雄慧福园林牧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果树种植、家禽养殖;城镇绿化苗,经济林苗,花卉的种植及批发、零售,法定代表人:王某建,男,汉族,本科文化,现年28岁。法定代表人王某建于2015年5月26日取得鹿城镇军屯社区者纳屯小组房后山123.8亩山地20年的使用权,其中10亩建成蛋鸡养殖场和办公场所,养殖蛋鸡产生的鸡粪用于种植农作物、蔬菜,另外的113.8亩用于种植经济林木。当事人于2015年8月办理了营业执照,2016年11月开始养殖蛋鸡7000只,2021年1月13日养殖蛋鸡24000只,2021年4月8日养殖蛋鸡13000只,对养殖场设施设备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问题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4月12日到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递交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材料。

根据《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2目之规定,当事人蛋鸡的养殖数量已达到规模养殖场标准,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当事人从2016年11月养殖蛋鸡至今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1月13日和2021年4月8日调查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2份《询问笔录》,2021年4月8日的1份《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材料登记表(四),共同证实: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1日开始养殖蛋鸡7000只,现在存栏蛋鸡13000只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1月13日和2021年4月8日、19日调查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3份《询问笔录》,2021年1月18日的1份《责令整改通知书》,2021年4月8日的1份《现场检查笔录》和4月19日的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4月8日、19日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10份13张,共同证实:当事人兴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1月13日和2021年4月8日、19日调查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3份《询问笔录》、2021年4月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共同证实:本案的当事人是云南绿雄慧福园林牧有限公司的事实。

上述证据材料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认可,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当事人云南绿雄慧福园林牧有限公司兴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核查当事人不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鉴于本机关立案后,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对本机关要求责令整改的问题大部分已进行整改,未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以及《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七项对兴办动物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罚的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轻微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组织集体讨论处罚额度,决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2000.00元的罚款。本机关于2021年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对公司兴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在规定期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云南绿雄慧福园林牧有限公司兴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违反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之规定,本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楚雄市财政局账号〕缴纳罚款,凭银行出具的现金缴款单到楚雄市财政局综合科换取罚款收入专用收据。如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农业农村局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