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的通知》(楚市政通〔2021〕21号)、《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七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楚市政办通〔2021〕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如下:
一、制定或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或调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规划;
三、其他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