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晶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回龙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鹿城镇新村,地理坐标范围:东经101°34′21.136"~101°43′28.440",北纬24°48′59.734~24°50′40.156″,项目用地面积108.27hm2,总投资26739.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4.0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0.5%。该项目规划装机容量50MW,光伏区安装容量61.89456MWp,规划7个地块组成,共建设26个光伏方阵,固定支架3796个,布设光伏组件113568块,设置26座箱式变压器,156台逆变器,组件采用545Wp单晶硅PERC双面双玻光伏组件,方阵支架为固定支架,电力汇集后经35Kv集电线路接入双柏光伏电站升压站,主要工艺包括场地清理施工、设备安装等。项目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环保工程和依托工程组成。我局同意按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保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本次环评范围仅包含光伏列阵区,集成线路区以及开关站,不含升压站。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期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期
设置临时沉淀池和截排水沟,施工期废水及雨季地表径流经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禁止在附近河道清洗施工机械以及倾倒或引排施工废水。施工期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临时土方应当及时回填不外排,在场地内堆存的临时土方和建材,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布局施工机械,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建筑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或者用于场内平衡,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置取土场、弃渣场、施工营地或其他建筑设施,严格落实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的各项措施。严格采用“林光互补”模式,优先使用乡土物种及时修复生态植被及土壤肥力,尽量减少对动植物的伤害以及脆弱生态的扰动。
(二)运行期
1.加强对废水的管理。电池板清洗采用清水抹布擦拭的方式,不得添加清洗剂,清洗废水少部分自然蒸发,其余自然下降浇灌林木不外排。
2.加强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箱式变压器及逆变器并合理布局,加强对设备的巡检及维护,项目运营期厂界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3.妥善处置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附近生活垃圾收集点由环卫统一清运,废旧光伏组件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建设防渗事故油池,建设20m2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转移处置,危废的管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
4.加强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落实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并定期开展排查,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中,企业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自行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向我局报送环保竣工验收相关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