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楚办通〔2023〕85号)的要求,现将反馈问题67-43:“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理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重不到位”环境问题整改自查自验情况报告如下:
一、问题内容
67-43:“督察报告指出: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理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重不到位,建设和运行期间因项目‘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两次违法被立案调查。现场检查发现,项目仍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在线监控设备运行不稳定,5月25日前数据缺失,出水口未规范设置标识标牌等问题;2020年10月投运以来,直至2023年6月才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泥未按照环评批复和生态环境部2021年《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要求进行属性鉴别,在属性不明的情况下按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处理,环境风险极大。”
二、整改措施
(一)加强帮扶指导。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信息化科技局及富民工业园区指挥部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日常沟通协调,定期协商完善帮扶机制措施,统筹做好园区污水排放、企业发展、污水处理厂承载运维等长远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好园区企业和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置好企业发展与污染防治之间的关系。
(二)加强监督管理。加大企业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企业管理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升企业法治意识和依法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在2023年年底前完成竣工环保验收,自动监控系统稳定运行,联接省平台、国发平台接受监督考核。
(三)加强规范管理。督促企业制定完善污泥检测管理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2021年《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要求进行属性鉴别,根据固废属性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有效防范环境污染风险。完善标识标牌和管理制度,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整改落实情况
(一)2023年10月2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楚市罚字〔2023〕16号),对“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6.8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经楚雄市供排水公司提出申请,同意分三期缴款,目前已履行完成第一期缴款15.6万元。2023年11月28日,公司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专家组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期于2024年1月4日满。
(二)楚雄市供排水公司富民工业污水处理厂于2023年6月5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3年6月17日至7月1日期间在线监测设备增加混合采样器升级改造导致检测数据不稳定,工控机5月25日前数据缺失问题公司采用人工抄表台账作为检测依据。2023年7月21日,楚雄市供排水公司富民工业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备数据上传稳定传输率已达到90%以上,提交了《在线监测联网申请报告》。已完成整改。
(三)楚雄市供排水公司富民工业污水处理厂于2023年8月与楚雄东方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签订《污泥处置协议》,产生污泥全部转运至楚雄东方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进行焚烧处理;2023年9月委托第三方做污泥属性鉴别,检测结果为一般固废。该厂于2023年6月30日在厂区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入河排污口设置标识标牌,已完成问题整改。
(四)该厂于2023年3月23日在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备案系统中进行申报,并核对通过生成备案号(备案号:532301-2023-007-L),编制的纸质应急预案于5月12日已经送至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6月已取得纸质版备过案的《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自查自验结论
2024年1月5日,楚雄市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台账资料,验收组同意通过市级自查自验。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