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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7-/2023-0904002 信息分类: 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 2023-09-04
发布机构: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生成日期:
称: 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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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发表时间: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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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2)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3)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4)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