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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6-/2025-0701004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主体目录
发文日期: 2025-06-27
发布机构: 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号: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表时间: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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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杨晓峰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地址:楚雄市中大181

受委托单位: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

法定代表人:刘剑涛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地址:楚雄市瑞东路小龙井办公区

委托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楚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执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要求,将全部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事项及相关职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代为行使。

一、委托事项

(一)行政处罚事项15大类共145小项,按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所列行政案件类型和违法行为依据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通知(林稽发〔2024〕48号)和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5号)的通知。

1.盗伐林木的处罚;

2.滥伐林木的处罚;

3.毁坏林木、林地的处罚;

4.违法使用林地的处罚;

5.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木材的处罚;

6.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处罚;

7.违反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

8.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

9.违反防沙治沙法律法规的处罚;

10.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的处罚;

11.违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的处罚;

12.违反林草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律法规的处罚;

13.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的处罚;

14.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的处罚;

15.其他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

(二)行政检查事项11项,按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1.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2.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5.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林木种子市场监督检查;

7.对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8.对草原防火监督检查;

9.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0.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1.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行政强制事项16项,按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1.对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2.对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查封;

3.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森林保护标志或者林业服务标志,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林业服务标志;

4.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5.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树木;

6.对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进行强制拆除;

7.对占用期届满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临时占用草原的代为恢复;

8.对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9.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的查封、扣押;

10.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

11.对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代履行;

12.对限期不除治森林植物的代履行;

13.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14.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的封存;

15.对未依照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代履行;

16.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代履行。

二、委托管辖区域范围

楚雄市行政区域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失效时间根据委托方职能职责调整、履行职责条件变化以及其他政策变动原因具体确定。

四、委托单位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三)受委托单位在行使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职权时,由于违法行政行为而导致行政赔偿的情况,委托机关赔偿损失后,对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引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责令受委托单位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四)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可以暂停或者变更委托。

(五)委托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委托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与受委托单位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

(二)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事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三)受委托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执法。超越委托范围的行为,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相关的委托事项交接、汇总制度。

(五)受委托单位每年将行政委托事项的工作总结及相应材料报委托单位备案。

(六)受委托单位违法、违规行使委托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楚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公章)                            受委托单位(公章)

法人签字:杨晓峰                           法人签字:刘剑涛

2024年7月30日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