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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6-/2025-0701003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主体目录
发文日期: 2025-06-27
发布机构: 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表时间: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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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兴福 职务:局长

地址:楚雄市鹿城街道阳光大道272号

受委托单位: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李作雄 职务:局长

地址:楚雄市瑞东路小龙井办公区445号

为规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共楚雄市委办公室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党办通〔2024〕37号)和《中共楚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执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楚市编通〔2024〕6号)等规定,现将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使的部分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权委托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楚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楚雄市自然资源局的名义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开展动态巡查、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涉嫌自然资源、规划、测绘领域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要求违法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改正或限期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发现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具体委托事项

(一)承担对全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对自然资源使用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从事城乡规划和资源利用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承办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五)按委托职责依法定程序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或部门,依法追究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治安责任、刑事责任。

(六)负责对国家有关自然资源重大决策和政策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

四、委托执法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相应责任。

3.委托单位可以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

4.委托单位应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5.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单位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

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的制度规范。

7.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受委托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承接好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和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7.受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执法过程中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申请,负责予以解答。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问题,受委托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委托单位做好相应的工作。

五、委托期限

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委托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六、其他有关事项

本《行政执法委托书》一式四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立即生效。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楚雄市司法局各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受委托单位: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赵兴福 法定代表人(签字):李作雄

                                 签订日期: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