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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6-/2023-1107005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 2024-03-05
发布机构: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号: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发表时间: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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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规范性文件:《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在楚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楚政复〔2006〕8号)第二条规定,集中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其职责是:(一) 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监督整改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2.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三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电子邮箱:cxscgjsrk@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主要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方面的固体废物污染监管

2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无专业技术人员认定)

向与无照

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规范性文件:《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在楚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楚政复〔2006〕8号)第二条规定,集中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其职责是:(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检查责任:1.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3.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4.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5.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处置责任: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2.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3.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参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电子邮箱:cxscgjsrk@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3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履行城市管理职务进行现场检查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城建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不得妨碍和阻挠。

1.检查责任:依照职权范围开展日常巡查,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2.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部门规章:《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门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电子邮箱:cxscgjsrk@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