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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6-/2023-1107003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 2024-03-05
发布机构: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号: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发表时间: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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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 年 4 月 28 日建设部令第 157 号发布 自 2007 年7 月1 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 4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

用。

1.委托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垃圾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联系电话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不同行业的收费标准,并告知当事人;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督责任:督促收费按照标准及时上缴财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垃圾费而未征收,造成损失的;

2.未按收费标准收费的;

3.在收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未及时上缴财政、截留、私分或擅自使用垃圾费的;

5.在垃圾费收取过程中发生受贿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电子邮箱:cxscgjsrk@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1.委托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联系电话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不同道路的收费标准,并告知当事人;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督责任:督促收费按照标准及时上缴财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而未征收,造成损失的;

2.未按收费标准收费的;

3.在收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未及时上缴财政、截留、私分或擅自使用城市道路占用费的;

5.在城市道路占用费收取过程中发生受贿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电子邮箱:cxscgjsrk@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