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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6-/2023-1107002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 2024-03-05
发布机构: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号: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发表时间: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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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催告环节责任:对未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义务,或未达到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环节责任: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将采取的强制执行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管部门应当实施强制拆除,并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2.对应当由城市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电子邮箱:cxscgjsrk@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立即实施代履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拍摄并留存现场照片 ;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或不在现场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代履行的;2.对应当由城市管理机构实施代履行的,未组织实施的;3.因违法实施代履行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5.在实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电子邮箱:cxscgjsrk@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逾期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行政决定义务,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实施代履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E4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代履行的;2.对应当由城市管理机构实施代履行的,未组织实施的;3.因违法实施代履行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5.在实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电子邮箱:cxscgjsrk@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规范性文件:《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在楚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楚政复〔2006〕8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电子邮箱:cxscgjsrk@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对集中行使各部门部分处罚权

5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电子邮箱:cxscgjsrk@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对集中行使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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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规范性文件:《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在楚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楚政复〔2006〕8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电子邮箱:cxscgjsrk@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对集中行使工商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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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立即实施代履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电子邮箱:cxscgjsrk@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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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逾期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行政决定义务,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实施代履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3039022。 2.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自强路6号楚雄市司法局二楼208室,邮编:675000,电子邮箱:cxscgjsrk@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