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鹿城镇**村居民小组未按照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楚城综行处决字〔2023〕第05号 |
被处罚单位 (个人) |
楚雄市鹿城镇**社区**村居民小组 |
执法部门 |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3年7月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
主要违法事实:该居民小组建盖的安置小区*号宗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设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5.53平方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居民小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建设面积5.53平方米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840.60元(大写:捌佰肆拾元陆角零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楚雄北浦路支行(市财政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救济途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