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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6-/2023-0912014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结果
发文日期: 2023-09-12
发布机构: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称: 周**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处罚案
号:

周**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处罚案

发表时间: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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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楚城综行处决字〔2023〕第04

被处罚单位 (个人)

周**

执法部门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年6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该当事人在楚雄市雄宝路881号东南加油站西侧15米处,损坏市政公用设施非机动车隔离栏,隔离栏颜色为红白相间,材质为钢制材质,损坏长度约为4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该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接受处理,违法行为初违,本机关对该当事人作出:1.处人民币300元罚款(大写:叁佰元整);2.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楚雄北浦路支行(市财政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救济途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