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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6-/2023-0912010 信息分类: 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 2023-09-12
发布机构: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称: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需要审批吗?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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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环境卫生设施需要审批吗?流程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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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楚雄市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流程详见链接:http://www.cxs.gov.cn/info/egovinfo/1016/xxgkcontent/cxs016-/2023-07120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