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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6-/2022-1028003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发文日期: 2022-10-28
发布机构: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称: 关于《楚雄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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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楚雄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表时间: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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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餐饮业迅速发展,餐厨垃圾数量也不断增加,餐厨垃圾管理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避免“地沟油”进入市场销售环节回流至餐桌,以餐厨垃圾为主要饲料喂养牲畜潜在、不确定性的传播疾病的风险隐患大增;解决我市长期未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不具备处置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导致经常发生泄漏遗洒,污染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难以保障安全处置;大量的餐厨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入终端垃圾处置设施,有的甚至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水体,造成下水管道堵塞、水体污染的问题。对我市食品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形成了直接威胁,所以需要尽快制定出台管理办法。

目前我市餐厨垃圾处置厂正在规划建设中,为规范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尽快制定和出台《楚雄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势在必行。这既是加强餐厨垃圾管理、运行餐厨废物处置项目的重要条件,更是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然要求。通过强化建章立制,规范我市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行为,从源头遏制其无序发展,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实现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全过程监管,防止餐厨垃圾污染环境和危害公共安全;有利改变我市餐厨垃圾管理无章可循,处置不规范的局面,推动我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有利推进餐厨垃圾处置产业化进程,提高餐厨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对于保障城市环境、保护龙川江生态环境、保证资源循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办法》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四)《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办法中涉及行政许可(特许经营)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102项,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的有关规定制定;

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以及《餐厨垃圾处置技术规范》(CJJ 184-2012)3.0.1、3.0.2、9.0.5条强制性规范的规定制定;

涉及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条,内容涵盖了餐厨垃圾管理的各个方面,主要是在界定适用范围,理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突出了城乡一体、单独投放、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的管理模式,以及特许经营和规范运营,对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行为及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一)结合实际确定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为统筹推进全市城乡餐厨垃圾一体化处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同时结合当前实际,参考全国各地普遍做法,在第二条将纳入管理的餐厨垃圾的概念界定为: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以下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物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物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之所以将居民家庭产生的餐厨垃圾排除在《办法》的调整对象之外,主要是考虑餐饮服务业、单位供餐等餐厨垃圾产生量大、数量相对集中、分布广,不妥善处置容易带来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居民家庭产生的餐厨垃圾量相对较少,在我市尚未实现垃圾分类收集的情况下,对居民家庭产生的餐厨垃圾实行集中收集处置的条件尚不成熟。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将通过逐步推行居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置来进行处置,不适用《办法》。

(二)理顺餐厨垃圾监督管理体制。由于餐厨垃圾从产生、收运到处置,监管环节多,涉及范围广,为了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防止监管缺位,《办法》第五条在明确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楚雄市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简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承担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教育、卫健等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办法》在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餐饮行业相关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督促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工作”,以形成主次有别、分工明确、上下配合、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监督管理体制。

(三)确立城乡一体、单独投放、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的管理模式。结合国内一些城市的经验和我市实际,《办法》在第四条规定“本市餐厨垃圾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实行城乡一体、单独投放、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的同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特许经营制度,对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和授予方式作了明确规定,严把市场准入关。

(四)明确餐厨垃圾处置费用纳入生活垃圾处置费收取。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楚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楚发改价格[2012]17号)文件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对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实行收费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置费用”。

(五)着力规范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行为。《办法》在第六条、第七条明确规定“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和食堂、餐厅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鼓励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及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的基础上,第十二条强调餐厨垃圾产生者是餐厨垃圾投放的责任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针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不同特点,依法对餐厨垃圾产生者、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在餐厨垃圾产生投放、收运、处置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的义务和责任都进行全面具体的规范,并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了交付互相确认制度、禁止行为,力图实现从源头到末端的无缝对接。其中,第二十条除重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外,还依法把“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或者河道、湖泊、沟渠等水体”;“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违法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列为禁止性行为。

(六)强化监督管理措施。为强化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就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实施监督考核;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实施联动执法;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实施停歇业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并明确规定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对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以促进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各个环节规范的落实,切实保障运营安全,守护生态环境。

(七)明晰法律责任及其查处。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查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7号)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均有相关规定,在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违反管理规定处置餐厨垃圾,除行政处罚外的追责;市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结合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实际,依法作了追责方面的规定。

四、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核情况

该《办法》由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起草,在起草过程中,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经多次讨论修改并征求相关管理部门行业部门意见,报楚雄市法制办审核后,于2022年10月形成《楚雄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初稿。

特此说明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