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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6-/2020-1106009 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23-04-10
发布机构: 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城市管理局限时办结制
号:

楚雄市城市管理局限时办结制

发表时间: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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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给予答复。


2、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审批. 除当场可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市城市管理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延长办理。


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除当场可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市城市管理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延长办理。


4、修剪、砍伐城市树木. 除当场可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市城市管理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延长办理。


5 古树名木迁移、买卖和转让. 除当场可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市城市管理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延长办理。


6、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除当场可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市城市管理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延长办理。


7、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在接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 除当场可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市城市管理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延长办理。


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除当场可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市城市管理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延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