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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5-/2023-1103002 信息分类: 市政服务
发文日期: 2023-11-03
发布机构: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称: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办事指南
号: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23-11-03
字体:[    ]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是否收费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0次

咨询方式

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279号)一楼项目投资服务区128号窗口;0878-6087558;http://www.cxs.gov.cn/(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咨询部门名称: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和供排水管理科;通讯地址:楚雄市八一路174号;邮政编码:675000。

监督投诉方式

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279号)三楼313室督查科;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邮寄举报:收件人: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市场监管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航空路75号,邮编:67500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二、设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附件3第4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三、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理用户等级

三级

受理条件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来源

份数

其他要求

1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原件

申请人提供。

1份

(1) 所有材料在申请时提交。

(2) 所有申请材料需加盖公章。

(3)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2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1份

3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提供排水户法人单位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排水隐蔽工程质量合格承诺书》

原件

申请人提供。

1份

4

排水户法人单位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排水水质合格承诺书》

原件

申请人提供。

1份

5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一般排水户可提供内部排水管网简图)

原件

申请人提供。

1份

6

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资料

原件

申请人提供。

1份

7

重要、重点排水户申请单位(人)申报前3个月内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检测报告》

原件

申请人提供。各地具有计量认证资格检测机构出具。

1份

8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资料

原件

申请人提供。

1份

五、办理流程

环节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窗口申请

受理

无特别说明

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范围之外的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3

本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对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作出符合审查结论报告;对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作出不符合审查结论报告,并提出具体意见、改正内容。并将审查报告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决定

2

通过窗口受理的,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发送编号的《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通过网上方式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网应自动生成《受理决定书》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网应自动生成《不予受理决定书》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送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