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楚雄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楚雄市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如下:
1.不设电梯总层数七层以下的房屋75元/平方米;
2.设电梯房屋93元/平方米。
其他未尽事宜由楚雄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878-312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