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是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农业转移人口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居住人员需符合《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475元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下列群体: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鹿城镇及东瓜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持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并且居住5年以上;2.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3.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4.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5.在本市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