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关于城市更新的政策文件精神,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楚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东兴路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收。现将东兴路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楚雄市东兴路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范围:东至航空路,南至州农资公司小区和中石化公司小区外墙,西至州种子管理站外墙,北至鹿城东路,具体以征收范围图为准。房屋征收范围土地面积约23亩,建筑面积约18200平方米,共2家企事业单位。(实际以楚雄市自然资源局确定的用地范围及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投诉及监督部门: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电话:0878-3122296)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楚雄市东兴路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指挥部(联系电话:0878-3883777)
五、房屋征收时间及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动东兴路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2月3日,期限30天。
六、公布《楚雄市东兴路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楚雄市东兴路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房屋补偿协议签订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不再单独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
八、如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楚雄市东兴路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征收范围图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1
楚雄市东兴路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关于城市更新的政策文件精神,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平稳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东兴路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楚雄市东兴路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二、房屋征收主体
楚雄市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楚雄市东兴路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指挥部。
五、征收范围、规模和期限
楚雄市东兴路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范围为:东至航空路,南至州农资公司小区和中石化公司小区外墙,西至州种子管理站外墙,北至鹿城东路,具体以征收范围图为准。房屋征收范围土地面积约23亩,建筑面积约18200平方米,共2家企事业单位。(实际以楚雄市自然资源局确定的用地范围及土地勘测定界为准)房屋征收期限为30天,具体时间以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六、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五)《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六)国家、省、州、市城市更新相关政策。
七、被征收户数认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数按照私有产权房屋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加一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一本《不动产权证》为一户,企事业单位产权房屋按照一个单位为一户进行认定。
八、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被征收房屋权属按照《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进行认定;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产权人;被征收房屋私下转让但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卖双方协商由《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买方全权代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手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及委托书、转让协议认定产权人。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未擅自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面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和测绘合法建筑面积进行综合认定,如房屋测绘合法建筑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的,测绘合法建筑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测绘合法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房屋测绘单位进行复测,并由房屋测绘单位、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方签字认定。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四)未办理产权登记或有部分手续房屋的认定。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城管部门、鹿城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对房屋合法性、面积和用途进行认定。
九、征收评估机构选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推荐三家以上(含三家)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决定或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
十、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该补偿安置方式为被征收的产权户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全货币化方式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补偿总费用=房屋价值+政策性补助+奖励,具体详见下表。
货币安置补偿构成 |
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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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值 |
1 |
房屋评估总价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装饰装修价值)。 |
政策性补助 |
2 |
搬迁费 |
按照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35元/㎡一次性给予搬迁费,搬迁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
3 |
临时过渡安置费 |
按照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15元/㎡/月,以12个月一次性计发,临时过渡安置费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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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停产停业损失 |
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按照商业用房评估总价的1.5%每月,认定为生产加工用房或办公用房的按照生产加工用房或办公用房评估总价的1%每月,以12个月一次性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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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附属物补偿 |
被征收人自行种植、构建的附属物,以评估的成本价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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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
6 |
签约搬迁奖励 |
企事业单位房按照评估总价的3%计算签约搬迁奖(其中:2%为签约奖,1%为搬迁奖),奖励期限均为30天(以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征收之日起算),分3个时间段进行奖励:第1天至第20天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按100%给予奖励;第21天至第25天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按70%给予奖励;第26天至第30天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按40%给予奖励。第30天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的方式进行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相关政策进行收储,不再另行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不再另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交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户型以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规划为准。实际安置建筑面积不足应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按项目征收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计算补偿给被征收人。实际安置建筑面积超过应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产权调换其余补偿构成详见下表:
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构成 |
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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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值 |
1 |
房屋装饰装修评估价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房屋装饰装修价值。 |
政策性补助 |
2 |
搬迁费 |
按照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35元/㎡一次性给予搬迁费,搬迁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
3 |
临时过渡安置费 |
按照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15元/㎡/月,以24个月计发,临时过渡安置费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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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停产停业损失 |
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按照商业用房评估总价的1.5%每月,认定为生产加工用房或办公用房的按照生产加工用房或办公用房评估总价的1%每月,以12个月一次性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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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附属物补偿 |
被征收人自行种植、构建的附属物,以评估的成本价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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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
6 |
签约搬迁奖励 |
企事业单位房按照评估总价的3%计算签约搬迁奖(其中:2%为签约奖,1%为搬迁奖),奖励期限均为30天(以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征收之日起算),分3个时间段进行奖励:第1天至第20天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按100%给予奖励;第21天至第25天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按70%给予奖励;第26天至第30天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按40%给予奖励。第30天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
十一、补偿资金兑付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兑付所有补偿资金;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兑付房屋装饰装修价值、构筑物补偿费、临时过渡安置费、搬迁费、奖励等补偿费用。
十二、产权调换安置原则
1.安置房地点:楚雄市东兴路北片区房屋征收范围内。
2.安置房的选定将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分段、分批次进行,具体方式方法另行通知。
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被征收人选购安置房的凭证,安置房源由楚雄市东兴路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指挥部提供。
十三、有关说明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产权调换房屋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前不得私下转让房屋,签订购销合同并备案后,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前不得变更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备案,待办理完成房屋产权登记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将所调换的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因私下转让交易房屋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二)被征收人必须自行到有关部门结清搬迁前使用的水、电、网络、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凭相关缴费凭证作为腾空房屋交验依据。
(三)被征收房屋出租的,在楚雄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之后,被征收人自行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原件交房屋征收部门,并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十四、其它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按国家相关规定和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评估活动。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期限满后又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且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等优惠。
(三)凡是阻碍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方案由楚雄市东兴路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十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