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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5-/2021-0924001 信息分类: 住房保障信息
发文日期: 2021-09-24
发布机构: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放公共租赁住房报名的公告
号: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放公共租赁住房报名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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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租房房源有限,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于2017年8月1日起暂停报名,全部房源分配完后仍有2000余人处于轮候状态,经逐年分批次公开摇号分配,当前轮候人员已清零。通过对公租房动态管理及房源轮转情况分析,经楚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近期将开放楚雄市公租房报名通道。现将申请报名工作有关事宜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楚雄市公租房申请准入条件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475元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下列群体:

1.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鹿城镇及东瓜镇),持有本市5年以上常住居民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最低收入保障线,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

3. 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

4. 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5. 在本市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材料:

1.《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原件(到服务窗口领取);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

3.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

4.外来务工人员或农业转移人口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

5.在本市的个体经营者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车辆证明材料,名下登记车辆的,需提供购车发票,购车发票价(不含税价)低于15万元;

7.楚雄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楚雄市城市低保领取证及银行流水;

8.目前在市场上已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租赁合同符合备案条件的,须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及备案凭证,租赁集体土地自建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即可(该材料用于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通过审核后,在未享受实物配租前,可根据财政资金状况发放租赁补贴);

9.其它视情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报名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2021年10月8日至10月20日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

2.报名及申请表领取地点:由于当前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已交由楚雄市城乡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因此本次报名地址定在位于彝都大道与青龙河东路东段交叉口处福龙苑二期综合楼一楼的楚雄市城乡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租房报名处。

四、报名须知

1.逾期申报及申报材料不齐均不予受理;

2.报名须如实填报有关信息,故意虚报、瞒报或申报材料被涂改导致无法审核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对象自行负责,直接取消申报资格;

3.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且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对象需由符合条件的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4.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禁止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将取消该户申报资格;

5.公共租赁住房报名原则上不允许他人代替申报,申请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报名需委托他人报名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6.申请人需严格遵守报名工作秩序,故意扰乱报名秩序导致此次公共租赁住房报名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将取消其报名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五、疫情防控要求

根据楚雄市委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防疫要求,凡到报名地点申请公租房的人员,须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行程码,并按照现场工作人员要求遵守秩序。

本次楚雄市公租房申报由楚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公告未尽事宜参照《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楚雄市人民政府公告第二十一号)执行。

特此公告。

报名咨询电话:0878-3131865/0878-3131355;

公租房相关信息公示网站及公众号:楚雄市人民政府(网址:http://www.cxs.gov.cn/);“数字楚雄”微信公众号。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