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纳入救助
1.全市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有致贫风险的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含“农转城”人口)。因家庭发生重大疾病、重大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家庭产生大额支出,通过各级各部门在政策性报销、救助、救济和社会各界捐赠、帮扶以后,家庭自付部分支出仍然较大,家庭自身无力承担,导致家庭有致贫风险的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含“农转城”人口)。
2.全市有返贫风险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因家庭发生重大疾病、重大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家庭产生大额支出,通过各级各部门政策性报销、救助、救济和社会各界捐赠、帮扶以后,家庭自付部分支出仍然较大,家庭自身无力承担,导致家庭有返贫风险的建档立卡脱贫户。
3.其他有新致贫和返贫风险的特殊情况。由于特殊原因, 落实政策性措施和采取其他帮扶措施后,家庭支出仍然较大,家庭自身无力承担,导致家庭有致贫返贫风险,经市扶贫关爱基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认为有必要救助的其他农村人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救助对象
1.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扶贫关爱基金救助对象:一是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二是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性用房的;三是有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四是有大额存款的(3万元以上);五是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六是属于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建房救助对象:一是家庭有两处及以上住房,其中一处住房损毁倒塌,还有其他安全稳固住房的;二是家庭人员常年外出务工或经商,农村住房为危房,自身有能力改造但不改造的;三是各类违建或宅基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
3.由于刑事案件导致支出较大的不纳入救助对象。
4.综合分析,家庭只是遇到暂时困难,自己能够克服困难的。